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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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傑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311、4009、4208、4956、5056、5683、5731、5034、39
85、6341、8613、8866、9495、10570、12204號、111年度偵字第601、302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29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酉○○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予他人,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用以收受及提領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提領後即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2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1「空軍一號貨運站」聯興分站,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李朝新 」之指示,將其所申設之臺灣銀行中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與臺銀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印章及臺銀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與密碼,寄交至「空軍一號貨運站」臺中八國站予「李朝新」收取,以此方式將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無證據證明詐欺集團成員未滿18歲,亦無證據證明係3人以上或酉○○對3人以上有所認識)。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一般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21之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受騙者施用詐術,致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受騙者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帳戶。嗣因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受騙者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分別經癸○○、辛○○、戊○○、卯○○、子○○、乙○○、未○○、戌○○、辰○○、丑○○、丙○○○、巳○○、壬○○、申○○、寅○○、庚○○、 李佩嫻 、丁○○、甲○○告訴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與移送併辦。
三、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3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癸○○、辛○○、戊○○、卯○○、子○○、乙○○、未○○、戌○○、辰○○、丑○○、丙○○○、巳○○、壬○○、申○○、寅○○、庚○○、李佩嫻、丁○○、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己○○、午○○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警200卷第16-26頁;警6479卷第3-9頁;警9011卷第11-14頁;警4910卷第3-7頁;警1918卷第7-15頁;警3800卷第6-11頁;警2380卷第9-12頁;警2440卷第13-17頁;警1802卷第1-3頁;警6449卷第43-45頁;警6316卷第11-16頁;偵5056卷第11-17頁;偵5034卷第49-50頁;偵8866卷第57-64頁;偵10570卷第7-18頁;偵12204卷第15-18頁);並有空軍一號貨運站聯興分站拖運單、中國信託110年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13658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3月19日營存字第11050023621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同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等件在卷可佐(警200卷第146、148-156頁),此外,復有如附表編號1至21「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存卷可參,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惟此部分與被告被訴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公訴檢察官已當庭補充被告所為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本院卷第236頁),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被告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21
所示之受騙者之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輕之。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110年度偵字第5034、3985、6341、
8613、8866、9495、10570、12204號、111年度偵字第601、3028號),與本案被告經起訴並經本院論罪部分,屬事實上同一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將其帳戶資料提供他人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
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致檢警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緝捕,助長犯罪風氣,且使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受騙者受有高額財產損失,合計受騙金額逾新臺幣(下同)590萬元,犯罪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甚鉅,所為誠屬不應該;次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然迄今僅能與部分之被害人達成調解,且未能按時履行賠償責任,此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9-225頁),並經告訴人 呂佳樺 之告訴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本院卷第255頁),甚在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願意續行與其他被害人調解等語(本院卷第237頁)後,經本院安排調解程序並傳訊,仍2度不到庭,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刑事報到單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37、251-253、275、277、281頁),尚難認被告確有悔悟之犯後態度,此應為被告不利之考量;復參酌被告僅係提供帳戶資料,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其惡性及犯罪情節較詐欺正犯為輕微;兼衡其前有傷害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本案尚不構成累犯),及其智識程度與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當事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㈠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該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受騙者所匯入之款項,臺銀帳戶部分已遭提領一空;中國信託帳戶部分則部分經圈存,其中遭提領部分亦無證據證明屬於被告所有,另經圈存部分已無法提領,而非屬被告所持有之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爰均無從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另卷內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實際分得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
犯罪所得。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八、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提起公訴,檢察官莊承頻、張志杰、盧惠珍、魏豪勇、陳建州移送併辦,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受騙者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詐騙方式相關證據1告訴人癸○○109年12月14日15時47分許500,000元(起訴意旨誤載為350,000元,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臺銀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4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繫癸○○,佯稱:投資比特幣得保證獲利云云,癸○○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200卷第97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200卷第98頁)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00卷第99頁)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00卷第101頁)⒌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翻拍照片(警200卷第105頁)⒍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00卷第105-108頁)109年12月18日15時12分許350,000元(起訴意旨誤載為300,000元,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中國信託帳戶2告訴人辛○○109年12月14日21時20分許50,000元臺銀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1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辛○○,佯稱:於螞蟻金服投資獲利云云,辛○○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200卷第62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200卷第63頁)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00卷第64、67頁)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00卷第69、74頁)⒌螞蟻金服網頁翻拍照片(警200卷第78-81頁)⒍螞蟻金服客服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00卷第82頁)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00卷第83頁)⒏行動電話來電畫面翻拍照片(警200卷第84-85頁)⒐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警200卷第86-88頁)⒑行動電話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警200卷第89-93頁)109年12月14日21時21分許48,000元臺銀帳戶109年12月18日11時3分許80,000元中國信託帳戶3告訴人戊○○109年12月15日12時55分許900,000元中國信託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1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戊○○,佯稱:於克拉肯國際平台投資得獲利云云,戊○○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6479卷第11-20頁)⒉Dcard心情版網頁翻拍照片(警6479卷第21-31頁)⒊投資網頁翻拍照片(警6479卷第33-45頁)⒋臺灣土地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6479卷第47-49頁)⒌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6479卷第55-165頁)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6479卷第171頁)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6479卷第173頁)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6479卷第175頁)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6479卷第177頁)⒑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479卷第179頁)4告訴人卯○○109年12月16日14時47分許543,966元臺銀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間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卯○○,佯稱:於新葡京娛樂城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卯○○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警9011卷第15頁)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9011卷第20-80頁)5被害人己○○109年12月16日15時45分許63,035元臺銀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1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佯稱:於「FXBTG」虛擬貨幣平台投資得獲利云云,己○○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4910卷第9頁)⒉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警4910卷第11-13頁)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4910卷第15-47頁)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4910卷第57頁)6告訴人子○○109年12月16日11時2分許500,000元中國信託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1月2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WeChat聯繫子○○,佯稱:於「BMM」APP投資得獲利云云,子○○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1918卷第27-51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1918卷第68頁)⒊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918卷第71頁)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918卷第72頁)⒌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1918卷第75頁)7告訴人乙○○109年12月16日12時48分許84,600元中國信託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8月至9月間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聯繫乙○○,佯稱:於「JINLONG」平台投資外幣得獲利云云,乙○○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056卷第19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偵5056卷第21-22頁)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056卷第35頁)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056卷第36頁)⒌行動電話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偵5056卷第42頁)8被害人午○○109年12月16日14時1分許36,000元中國信託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1月2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午○○,佯稱:使用「KPCB」軟體投資得獲利云云,午○○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警1918卷第17頁)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1918卷第17-22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1918卷第46頁)⒋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918卷第49頁)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918卷第50頁)⒍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1918卷第52頁)9告訴人未○○109年12月16日16時25分許50,000元中國信託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0月29日0時48分許以通訊軟體WeChat聯繫未○○,佯稱:於「幣安」與「IMI.RIES」APP投資得獲利云云,未○○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200卷第36頁)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200卷第37頁)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00卷第38頁)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00卷第39頁)⒌行動電話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警200卷第41-42頁)⒍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00卷第47-51頁)⒎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00卷第52-57頁)10告訴人戌○○109年12月18日12時29分許30,000元中國信託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戌○○,佯稱:於外匯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戌○○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200卷第109頁)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00卷第110頁)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00卷第111頁)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00卷第116頁)⒌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00卷第122-129頁)⒍行動電話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警200卷第130頁)11告訴人辰○○109年12月18日13時54分許30,000元中國信託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辰○○,佯稱:於「Coincheck」投資期貨得獲利云云,辰○○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偵5034卷第51頁)⒉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5034卷第52頁)⒊行動電話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偵5034卷第54頁)⒋中國信託ˊ交易明細收據(偵5034卷第55頁)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034卷第67頁)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034卷第73頁)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5034卷第79頁)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034卷第81頁)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5034卷第159-221頁)109年12月18日13時45分許30,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09年12月18日14時8分許20,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2告訴人丑○○109年12月16日16時36分許5,000元中國信託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0月3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丑○○,佯稱:投資黃金外匯得獲利云云,丑○○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3800卷第25頁)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3800卷第26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3800卷第27頁)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800卷第28頁)⒌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3800卷第30-33頁)109年12月16日16時38分許50,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09年12月16日16時41分許40,998元中國信託帳戶109年12月17日10時36分許50,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3告訴人丙○○○109年12月18日12時2分許100,000元中國信託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20時1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丙○○○,佯稱:其係友人 黃國維 而向其借款云云,丙○○○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3800卷第16頁)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3800卷第17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3800卷第18頁)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800卷第19頁)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800卷第20頁)⒍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警3800卷第21-22頁)⒎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3800卷第23頁)14告訴人巳○○109年12月16日12時58分許293,255元中國信託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3日1時7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繫巳○○,佯稱:於「GOLDMANSACHS」投資得獲利云云,巳○○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於109年11月20日某時許。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380卷第15-19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2380卷第23頁)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380卷第31頁)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380卷第33頁)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2380卷第35頁)⒍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警2380卷第43頁)15告訴人壬○○109年12月16日13時25分許128,000元中國信託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0月24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IPAIR聯繫壬○○,佯稱:於外匯平台投資外匯得獲利云云,壬○○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2440卷第19-20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440卷第21頁)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440卷第23頁)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2440卷第27頁)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2440卷第37-47頁)⒍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警2440卷第90頁)16告訴人申○○109年12月17日12時13分許30,000元中國信託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8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聯繫申○○,佯稱:於「Coincheck」平台投資得獲利云云,申○○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866卷第121頁)⒉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866卷第137頁)⒊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8866卷第139-140頁)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8866卷第145頁)⒌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8866卷第312頁)109年12月18日12時22分許60,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7告訴人寅○○109年12月17日11時50分許300,000元中國信託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1月1日17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寅○○,佯稱:於「EDDID」平台投資得獲利云云,寅○○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0570卷第39頁)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570卷第41頁)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570卷第42頁)⒋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10570卷第43頁)⒌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0570卷第47-61頁)⒍行動電話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偵10570卷第61-65頁)18告訴人庚○○109年12月18日13時15分許30,000元中國信託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1月26日0時5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庚○○,佯稱:於「EDDID」平台投資得獲利云云,庚○○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1802卷第9-10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802卷第19頁)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1802卷第80-145頁)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1802卷第146頁)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802卷第148頁)109年12月18日13時23分許5,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9告訴人李佩嫻109年12月16日14時22分許373,305元臺銀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通訊軟體WHATSAPP聯繫李佩嫻,佯稱:中大獎要繳稅云云,李佩嫻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204卷第41-43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12204卷第57頁)⒊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204卷第59-80頁)20告訴人丁○○109年12月10日15時16分許690,000元臺銀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1月18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丁○○,佯稱:於「FXBTG」平台投資得獲利云云,丁○○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警6449卷第49頁)⒉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警6449卷第50頁)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6449卷第51-60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6449卷第61頁)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6449卷第67、74頁)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449卷第69-73、75頁)109年12月18日12時53分許423,911元中國信託帳戶21告訴人甲○○109年12月17日12時31分許43,977元中國信託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12時59分許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繫甲○○,佯稱:於「FXBTG」平台投資得獲利云云,甲○○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酉○○左列帳戶。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警6316卷第51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6316卷第53頁)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6316卷第54頁)⒋行動電話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6316卷第77頁)⒌投資平台對話紀錄截圖(警6316卷第81-93頁)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6316卷第95頁)109年12月18日12時28分許29,318元中國信託帳戶卷別對照表簡稱卷別警200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031780200號卷警6479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1100286479號卷警9011卷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基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00號卷警4910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偵字第1100144910號卷警1918卷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00701918號卷警3800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0934863800號卷警2380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偵字第1090692380號卷警2440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452440號卷警1802卷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0號卷警6449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0900526449號卷警6316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900586316號卷偵5056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56號卷偵5034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34號卷偵8866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866號卷偵10570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570號卷偵12204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204號卷本院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29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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