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777號債權人家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法國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另查明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