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1號上訴人 吳堯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瑞凱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6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零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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