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10月22日以92年度簡字第28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1月14日以96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12月26日以97年度簡上字第33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⒋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11月10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210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⒉、⒊部分經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與⒈、⒋部分接續執行(共計2年1月)。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815號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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