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謝依芳
李朝裕
被 告 張炳杰 (原名 張志生 )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雄簡字第80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
國110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日下午4時在本
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文姍
書 記 官 蔡妮君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
,嗣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因與原告金融合併,以原告為存續銀
行,並由原告概括承受大眾銀行之營業及權利義務)申辦信用卡
使用,詎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19,376元及自
109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
。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歷次對帳單
暨消費明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暨合併案公告為憑,應認真
實。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
借款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本院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妮君
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