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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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02號
原告 蕭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彰化縣私立○電腦短期補習班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彰化縣私立○電腦○短期補習班應給付63,700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證據影本。
二、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