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徐義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子宸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40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