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67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賴俊宇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電信費事件(本院110年度板小調字第67號),抗告人對於本院
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