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74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皆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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