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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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280號
原 告 朱怡蓁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74,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