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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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國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國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國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8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32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柯國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8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32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年8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