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郁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郁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郁軒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00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307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板橋地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1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3案件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07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㈡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28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板橋地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49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2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08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11日入監執行,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