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許樹根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244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王許樹根於民國102年2月18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鄉○○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迨至同日8時25分許,行經建興路與台一線436公里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駕駛人應遵守號誌之指示,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號誌而闖紅燈,適有 周高林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台一線北往南方向行駛,亦行經該處,周高林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致周高林受有腰椎第一椎壓迫性骨折及右膝擦挫傷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次按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許樹根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周高林與被告王許樹根達成調解,並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1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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