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滿溢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再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即 楊建民 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於法未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楊建民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以補正被告即楊建民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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