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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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1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訊問被告,被告固坦承有持有槍枝至案發現場,惟矢口否認有何殺人犯意,經本院認為其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4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於94年2月23日屆滿,並於95年2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陳秋錦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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