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5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57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黃明發、汪曉君、陳君鳳依法應自行迴避,竟未依規定自行迴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等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就聲請人魏高明部分,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57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104年12月22日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而終結,有該號裁定存卷為徵,魏高明遲至105年1月7日始具狀聲請該案承審法官黃明發、汪曉君、陳君鳳迴避,有卷附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核屬事件終結後之聲請,依首揭說明,因該事件承審法官黃明發、汪曉君、陳君鳳已無應執行職務,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就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部分,因非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57號聲請迴避事件當事人,自無從依上開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是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林欣苑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