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其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三款所犯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予審判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當時伊不知道是失火云云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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