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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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
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再為陳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韓經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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