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 闕進益
黃昱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惟查,原告提起本訴受有勝訴判決之利益乃原告得標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而享有前開土地價值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就前開土地之總得標金額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肆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