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債權人東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筱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如不能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