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黃慶云
黃柔貽 曾桂成 黃曜毅 李采燕 陳志成 陳君慈 陳君睿 黃敏慧 邱添財 張閔芝 孫 楊期 孫麗秋 李林淑 黃俊傑 張媛渝 陳玉琳 張育章 孫貴花 張玉玲 潘俊文 潘江 金綿 李秋慧 黃彥菱 潘添成 王小虹 潘荔蘇 辛宜蓁 楊翔堃 住同上 潘怡君 譚博文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顯叡 被告 曹晏 甄
林致宇 陳丹渝 曹慶鈴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 曹晏甄 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黃慶云等人於該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7年11月14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用之本院收狀戳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所為起訴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又上開刑事案件宣判後,如經檢察官或被告曹晏甄等人依法提起上訴,原告等人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曹晏甄等人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至被告 陳靖騰 部分(通緝中)應俟其緝獲歸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