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7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秉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秉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秉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查受刑人吳秉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3、5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誣告、傷害、施用毒品、幫助一般洗錢等罪,罪質部分相同、部分迥異,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期間、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附表編號1至3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4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吳秉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誣告

傷害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4日

108年12月13日

111年3月17日或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78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96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9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31號

111年度簡字第21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38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7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31號

111年度簡字第21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38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4月8日

111年5月20日

111年8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可

均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5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42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78號

編號1至3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

4

5

罪名

幫助一般洗錢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26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4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5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02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25日

112年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5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0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2年2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5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33號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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