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涉加重竊盜行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之情形相符,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5月27日裁定羈押,嗣審理後,經本院於97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宣告強制工作3年在案。是經核原羈押事由並未消滅,並斟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而予之替代,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