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二以上數罪併罰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刑,且因本院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已逾六月,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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