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63號
聲請人甲○○
2樓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狀(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本院八十九年度偵聲字第三一七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裁定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經檢察官起訴後,歷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而確定,而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因本案在本院之訴訟繫屬已經消滅,聲請人仍逕向本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無從審酌,所請事項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禎謙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件:(刑事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