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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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而經釋放,因其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6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業於民國97年6月21日經通緝到案並入監服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是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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