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82號債權人苗栗縣三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明忠 代理人 蘇哲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中政賴柏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等共同清償債務,惟依聲請狀所附借據所載,賴柏鈞為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債權人請求其共同清償,有何依據?應予釋明,或更正依普通保證人之規定請求(即如對於主債務人賴中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柏鈞清償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中政、賴柏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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