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51號原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文淵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莊季凡 律師 蔡宛芯 律師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 陳耀祥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8年4月25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08000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8年4月25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08000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因本件罰鍰為20萬元,未逾40萬元,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