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67號
參加人 陳定朋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李鈞津 與被告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為輔助被告而聲請訴訟參加。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人之年籍資料,並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所提民事聲明參加訴訟狀,應依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以該訴訟「兩造之人數」,提出繕本,以供本院依同法第59條第3項規定,送達於該訴訟兩造。
三、依同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向本院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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