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77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1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2年1月3日起至民國93年1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92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3年1月2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附表:94年度拍字第77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枋寮│內寮││50│建│0│16│0│4分之3││└──┴───┴────┴──┴──┴───┴─┴──┴──┴────┴───┴─────┘┌──────────────────────────────────────────────────────────┐│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77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鄉○○○路│內寮段50地號│加強磚造、│1樓47.94、2樓47.94合計││全部│││││51號││二層樓房│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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