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364號
原   告   唐彩雲
被   告   王證凱
法定代理人   黃馨映
兼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有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
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當事人「 王有詮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有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
更正,核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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