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69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樂晨雁   21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12月16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935217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樂晨雁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及保險套玖枚,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12月15日下午4時5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6樓。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同
)2,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證人 徐湘芸楊以青莊惠晴戴維良 警詢時證詞。
㈢、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㈣、扣案2,800元及保險套9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2,800元及保險套9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所得及因之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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