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2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顏雅如
被 告 陳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274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750元,及其中新台幣23,042元自民國
9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