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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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35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