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2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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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35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鄒芳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鄒芳芸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記載遭竊物品更正如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補充理由如下:
訊據被告於警詢時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可能係藥物吃太多,又前男友叫我為本案犯行等語。經查,對於被告所述受前男友指使行竊部分,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不知道他的資料及聯繫方式等語,是被告除自己陳述之答辯外,並未提出其與該人之相關資料,復未曾提出其它與受人指使行竊相關之證據供調查,是其前揭所辯是否屬實,已有疑慮。又被告始終未提出任何就醫資料或藥袋供本院調查,以證明其係因服用藥物後影響精神狀況,進而竊取他人財物,且觀諸監視器影像截圖,被告於案發當日之神情及肢體態樣並無恍惚之跡象,暨依告訴代理人 雷中興 證述及被告當日結帳資料,可知被告尚藉由結帳其他商品以離開商場之方式掩飾竊盜犯行,自難認被告本件犯行係受藥物影響其控制能力或辨識能力而為之,故被告前揭辯詞顯不足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鄒芳芸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法紀觀念淡薄,漠視他人財產安全,影響社會安全秩序,所為實屬可議;另審酌被告前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再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其犯罪所生之損害未獲填補;復審酌被告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所竊得財物價值,兼衡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本案犯罪所得,既未扣案,復未合法發還於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表:
編號
竊得財物項目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ROSEISAROSE零著感Zbra波浪套組-黑F
1組
680元
2
舒芙蕾 -靈感包覆果凍內衣-淺膚XL
1件
590元
舒芙蕾-靈感包覆果凍內衣-深膚XL
1件
590元
3
堤娜密-石墨烯抑菌生理褲-M
1件
139元
4
時尚商務男短夾-黑
1個
299元
5
MyBeauty萌貓蝴蝶扣短夾-粉
1個
299元
6
PB216A-L織帶印花平口褲
1件
319元
7
舒芙蕾-波動女神無痕內衣-天藍L
1件
680元
8
舒芙蕾-8D涼感無痕內衣-淺紫M
1件
490元
9
EM-SILK柔膚中腰褲-粉橘L
1件
199元
遭竊物品價值合計
4,285元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202號
被 告 鄒芳芸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鄒芳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30日19時53分許,在高雄市○○區○○巷000○00號寶雅高雄榮總店,徒手竊取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ROSEISAROSE零著感Zbra波浪套組-黑F1組(約值新臺幣「下同」680元)、舒芙蕾-靈感包覆果凍內衣-淺膚XL2件(約值1180元)、堤娜密-石墨烯抑菌生理褲-M1件(約值139元)、時尚商務男短夾-黑1個(約值299元)、MyBeauty萌貓蝴蝶扣短夾-粉1個(約值299元)、PB216A-L織帶印花平口褲1件(約值319元)、舒芙蕾-波動女神無痕內衣-天藍L1件(約值680元)、舒芙蕾-8D量感無痕內衣-淺紫M1件(約值490元)、EM-SILK柔膚中腰褲-粉橘L1件(約值199元),得手後未結帳離去。嗣經該公司保安課課長雷中興發現失竊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雷中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鄒芳芸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告訴代理人雷中興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商品盤點報表1紙。
㈣監視器影像擷圖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檢察官 謝 欣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