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九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鍾啟煒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B書記官林素妃~F0~T48┌──────────────────────────────────────────────────┐│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九四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五四七八八─四│未載│壹│捌佰捌拾││├─┼───────────────┼──────────────┼────┼───┼────┼───┤│2│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一一六四一二─九│未載│壹│壹││├─┼───────────────┼──────────────┼────┼───┼────┼───┤│3│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0─NX─一八一三0五─四│未載│壹│貳拾貳││├─┼───────────────┼──────────────┼────┼───┼────┼───┤│4│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二四一九四三─六│未載│壹│壹拾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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