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069號
97年度交聲字第2070號97年度交聲字第2071號97年度交聲字第2072號97年度交聲字第207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7年6月5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VP0000000號、60-HD0000000號、60-HD0000000號、60-ZCB134044號、60-ZCD03079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係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因前開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違規時間、地點,具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經警先後掣單逕行舉發,嗣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下稱原處分機關)仍認受處分人有前開違規情事,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字號,分別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並各記違規點數1點。惟受處分人因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罰單,下稱通知單)郵寄均未送達,導致未繳納罰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復按民事訴訟文書之寄存送達,依92年2月7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此因應受送達人未必能即時領取訴訟文書而知悉其內容,故特設此規定以保障其權益。行政程序法雖未如前述民事訴訟法增設第138條第2項規定,但基於保障應受送達人權益之同一理由,解釋上應認為有上開規定之類推適用,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分別經如附表所示原舉發機關附採證照片逕行製作如附表所示之通知單加以舉發,均經以掛號郵件郵寄送達於受處分人位於臺中縣○○鎮○○路○○○號之3住所,嗣因上開通知單於郵務人員送達受處分人上開住所時,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可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郵務人員已將上開通知單於附表所示寄存送達日期,均依法寄存於受處分人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沙鹿郵局,此有各該通知單及其送達證書影本等件附卷可稽。又查受處分人之住所,自82年6月2日起即設於臺中縣○○鎮○○路○○○號之3,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各1份附卷可憑,且受處分人始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事宜,足見受處分人並無廢止前開戶籍住所之意思,縱其事實上居所係設於臺中縣○○鎮○○路○○○號,然其既未依法向監理機關申報新址,舉發機關及監理機關自無從查悉其新址而為送達,受處分人應承擔未依法申報所衍生之不利益,是前開舉發機關依法向受處分人上開戶籍地住所所為之寄存送達,均應屬合法。是本件通知單既均經以郵寄送達受處分人上開戶籍地住所,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寄存送達日期寄存於沙鹿郵局,依前開說明,該送達自各該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通知單依序於97年1月24日、97年2月29日、97年1月25日、96年11月11日、96年8月2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縱令受處分人斯時實際上並未居住於該住所,亦無礙於合法送達之效力。從而,原處分機關裁處受處分人各如附表所示罰鍰,核無違誤,本件異議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附表┌─┬──────┬─────┬────┬────┬───────┬───────┬─────┐│編│舉發機關及通│裁決書字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通知單寄存送達│違規事由及法條│罰鍰金額││號│知單字號││││日期及郵政機關││(新臺幣)│├─┼──────┼─────┼────┼────┼───────┼───────┼─────┤││屏東縣警察局│原處分機關│96/12/4│台三線42│97/1/15│限速50公里,經│2000元││1│交通隊屏警交│中監違字第│16:28│6.3公里│沙鹿郵局│測速時速69公里││││字第VP002604│裁60-VP002││九如 段林 ││,超速19公里,││││9號│6049號││森路口││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臺中縣警察局│原處分機關│96/11/22│臺中縣龍│97/2/20│限速60公里,經│1800元││2│交通警察隊中│中監違字第│7:51│井交流道│沙鹿郵局│測速時速71公里││││縣警交相字第│裁60-HD606││中興路30││,超速11公里,││││HD0000000號│8089號││2號││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臺中縣警察局│原處分機關│96/10/14│臺中縣沙│97/1/16│限速60公里,經│2200元││3│交通警察隊中│中監違字第│11:26│鹿鎮中興│沙鹿郵局│測速時速80公里││││縣警交相字第│裁60-HD603││路0.92公││,超速20公里,││││HD0000000號│7619號││里往交流││超過規定之最高│││││││道方向││時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內政部警政署│原處分機關│96/8/1│國道一號│96/11/2│限速100公里,│4500元││4│國道公路警察│中監違字第│15:16│高速公路│沙鹿郵局│經雷達(射)測││││局第三警察隊│裁60-ZCB13││北上222.││定行速為115公││││員林分隊公警│4044號││5公里處││里,超速15公里││││局交字第ZCB1│││││(道路交通管理││││34044號│││││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內政部警政署│原處分機關│96/3/20│國道一號│96/7/24│限速100公里,│4500元││5│國道公路警察│中監違字第│7:56│高速公路│沙鹿郵局│經雷達(射)測││││局ZCD030798│裁60-ZCD03││南下207.││定行速為112公││││號│0798號││6公里處││里,超速12公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