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59號上訴人即附謝○傑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謝有來 被上訴人即謝○妤附帶上訴人兼法定林○慧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06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姍
法官徐彩芳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