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健文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健文所犯業務侵占等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