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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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4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錡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東錡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本院法官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