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陳品潔 被告 吳英彬
臺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