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9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67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禹靚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昭德   住高雄市林園區溪州三路373巷25弄21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李昭德之所得、勞健保加保、人壽保險投保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林園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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