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秀瑛選任辯護人謝崇浯律師被告蔡志平
陳文水 王永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蔡秀瑛被訴教唆傷害部分,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認就被告蔡秀瑛被訴教唆傷害暨被告蔡志平、陳文水及王永智被訴傷害部分,應再開辯論(至被告陳文水被訴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部分,仍如期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呂明燕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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