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50號聲請人天利工程行即 賴宜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
4年1月23日刊登報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裁定及中國時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楊銘仁┌────────────────────────────────────────────────────────┐│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5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天利工程行│空白│高雄銀行楠│000000000│100,000元│104年1月31日│ANA0000000││││賴宜蓁││梓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