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淑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淑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本院判決(嗣以99年度聲字第12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9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7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