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志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郭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志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7日│102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11號│偵字第22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358│││││155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3日│103年3月2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358│││判決││1550號│號│││├────┼────────┼─────────┼────────┤││判決│103年2月5日│103年4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執字第569號│字第12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