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20號上訴人 長春藤 台北忠孝診所陳炯瑜
長春藤台北安和診所蘇聖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仕登診所即 楊效誠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512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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