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58號聲請人東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瑞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剛松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100年8月5日│66,150元│CD0000000│││限公司│行││││├──┼─────┼─────────┼──────┼─────┼─────┤│002│凌宇實業股│玉山商業銀行南京東│100年8月15日│7,875元│AA0000000│││份有限公司│路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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