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14號聲請人 張林錦蘭 訴訟代理人 張芬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股票│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