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李郁淇 被告 許詔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詔婷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以102年度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周泰德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